就医服务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文件
自医保中心发〔2024〕11号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心相关科室、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管理工作,需对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料、办理时限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报资料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张;
(三)本人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两年内的出院诊断证明(加盖鲜章)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一年内的门诊病情诊断书(加盖鲜章)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病史资料。
原《认定申请表》及《治疗方案申请表》不再使用。
二、缩短办理时限
(一)职工医保A类和居民医保一、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职工医保B类和居民医保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即时办理。
三、调整职工医保B类和居民医保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管理
职工医保B类和居民医保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仍实行定认定医院、定治疗医院,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我市符合条件的治疗医院(详见附件2)或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透析不限医疗机构等级)进行治疗,并将选定的治疗医院填写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选择定点医院”栏。
参保人员更换治疗医院的,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治疗医院。变更治疗医院需提交新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认定结果”栏无需再填)及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未涉及的门诊特殊疾病经办事项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自贡市职工医保B类、居民医保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市内认定、治疗医院名单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4月19日
附件2自贡市职工医保B类、居民医保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市内认定、治疗医院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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